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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市政府网站发布了《济南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8日。
《征求意见稿》所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据悉,民用无人机按照规定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民用无人机持有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登录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服务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民用无人机持有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对记录或者登记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熟练掌握其所操控的民用无人机性能;不能熟练掌握的,应当参加相应的技术培训。 未成年人驾驶民用无人机的,应当由熟练掌握民用无人机操控技术的成年人进行现场指导。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可飞空域内飞行前,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通过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服务系统报备起飞位置、飞行范围和飞行时段,并对民用无人机电池储备、油动部件等组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民用无人机满足飞行要求;民用无人机在其他空域内飞行前,应当向民用航空管理、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驾驶民用无人机实施相关行为,包括偷拍军事设施、重要党政机关和其他保密场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的正常秩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携带、投放含有淫秽、色情、赌博、邪教、恐怖、暴力等内容的宣传品;携带、投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偷窥、偷拍、传播他人隐私以及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追逐、拦截他人,或者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违反此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民用无人机,公安机关有权采用拦截、捕获、迫降等方式依法处置。 除公安机关和依法批准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民用无人机使用反制装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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